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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高水平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 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4/3/14 11:03:38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拓展数字贸易,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并强调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数据跨境流动高水平安全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不仅有利于落实会议提出的工作部署,也是遵循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工作原则的必然要求。

高水平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

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数据跨境流动高水平安全是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与传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要素并驾齐驱,对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数据的跨境流动是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的重要路径,也是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

近年来,数据的跨境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这对于促进数字贸易、推动数据资源全球共享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数据的极易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使得数据的跨境流动也伴随着一系列的安全问题,不仅会对贸易主体企业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利于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实现高水平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是保障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高水平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能够防止敏感数据在数字贸易中被未经授权的实体访问或泄露,保证数字贸易高效开展。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意味着具备一定的数字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或拦截;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特定的数据;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风险。这些方面均能够保证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高水平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可以提升跨国企业和数字平台之间的彼此信任度,有利于达成数字贸易合作。在数字贸易中,跨国企业和数字平台需要依赖数据的跨境流动开展业务和交流,如果数据的跨境流动存在安全隐患,就可能会导致企业和平台之间的信任受损。当跨境流动的数据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时,开展数字贸易的贸易主体间的信任度会提升,从而有利于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开展。

高水平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可以优化全球供应链,实现资源在全球的最优配置,最终促进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在全球供应链中,高水平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不仅可以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和效率,还可以使企业更好地了解全球市场的需求和供应状况,实现产能在全球的优化配置,提升数字贸易的效率,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多管齐下推进数据跨境流动高水平安全

以数据跨境流动高水平安全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科学的思维方法。一方面,树立系统观念,需要从宏观与微观层面综合考虑政策、技术、法律、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将提升数字贸易质量和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问题贯穿于国家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中通盘考虑,有效管理数据跨境流动风险的同时,确保数字贸易实现“质”的提升和“量”的增长。另一方面,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风险思考得更深入一些,在开展数字贸易的过程中,设定并牢牢坚守基本的数据跨境流通安全底线,确保贸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不涉及隐私问题,不触碰数据跨境流通安全底线。

建立健全数据跨境流动法规体系。首先,在法规体系构建中,需确立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机制,明确数据出境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其次,建立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其中正面清单主要明确哪些数据可以自由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则规定哪些数据需要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获得出境许可。再次,法规体系应与国际标准对接。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数据保护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和标准,为了减少跨境数据流动的区域障碍,需要加强国际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形成国际通行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最后,法规体系的构建还应注重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数字技术发展、国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变化以及国内法律法规的更新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国际环境和国内需求。

培养专业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和技术人才。在课程设计和专业建设方面,为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数据科学、网络安全、国际法等相关专业的选修课程,并增加实践性课程比例,如模拟数据跨境流动的案例分析、实验室训练等,以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在职业培训方面,针对数据管理和数字贸易领域的在职人员开展关于大数据跨境流动的专业培训,为其提供短期课程和结业证书,以更新其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与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应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模拟平台,让学生和研究人员能够在模拟的情形下身临其境进行实践,鼓励将有模拟经验的学生和研究人员纳入到实际数据管理项目成员中,不断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积极对标国际经贸规则,补齐数据治理短板。首先,在数字贸易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文化背景和市场环境,因此各参与数字贸易的企业应学懂、弄通国际数据跨境流通规则,提升数据合规管理水平,确保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其次,应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机制下的数字营商环境对话与合作,通过合作,推动形成公平、透明、非歧视的数据跨境流通环境。最后,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经贸规则,加快谈判进程,补齐数据治理的短板,优化国际数字营商环境合作,拓宽数字贸易的“朋友圈”,进一步促进我国数字企业出海。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据要素的确权、流通和收益分配研究”(23CJY03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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